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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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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务院将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抓紧抓实。2017年11月30日,时任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在市国资委调研时提出要进一步转变监管职能,为企业“松绑放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相关要求和殷书记指示精神,市国资委在对出资监管企业的投融资监管方面着力“简政放权”,参照省国资委于2017年8月4日印发的《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赣国资规划字[2017]253号)和《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赣国资规划字[2017]254号)两个办法,并充分借鉴国务院国资委和有关兄弟省市国资委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在多次征求多方意见后,几经修改,形成了新的《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新修订的《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18年6月10日以洪府厅发〔2018〕93号印发,市国资委也已于2018年6月15日以洪国资字〔2018〕126号转发。

新《办法》改事前审批、核准为事前报送计划、事中监督检查、事后备案和评价,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注重监督检查投融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企业的相关担保和借款行为由企业相应的决策机构核准即可,全部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融资计划自主开展投融资活动,自主决策具体投融资项目,全面放开审批权限,取消了所有的申报审批金额,企业的所有投融资项目都无需市国资委和市政府批准,仅对企业的境外非主业投资进行合规性审核,使出资监管企业真正成为投融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实现“自主拓展、自主决策、自主经营”,极大地为企业“松绑放权”,大力助推南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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