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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资委职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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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入的职责

(一)市直有关部门承担的指导所属企业党的建设、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职能;

(二)市经贸委承担的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市属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监管国有资产运营的职能;

(三)市体改办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组织推进国有企业资本经营及上市,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职能;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能;

(五)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

(六)市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承担的对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国有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派遣。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履行市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

(六)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

(七)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九)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拟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根据《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洪办字〔2019〕34号)精神,市国资委职责调整如下:

(一)划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和外派监事会的职责至市审计局。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化以下职责:

1.人才工作职责:统筹推进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参加所监管企业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按照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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