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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来源: 市国资委??发布日期: 2024-10-08?? 访问量:

某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未提取安全费用处罚案

01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6日,南昌小蓝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某海绵制品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于使用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该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确认了有关违法事实。

02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项、第8项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处人民币5000(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评析

一方面,企业在生产工艺中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企业在日常运行中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本案中该海棉制品有限公司对使用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该起案例是一起“一案双罚”的案例,既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处罚,又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起到了震慑作用。

0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县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来源:江西应急管理